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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

相关单位:

《深圳市关于实施《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18 年 5 月 22 日

深圳市关于实施《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要求,信息技术联专[2018]66号(以下简称《管理规范》),为进一步加快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发,规范我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相关工作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要求,推动未来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国际产业创新中心建设,推动深圳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发和产业应用,促进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深圳的交通。

(二)基本原则。

改革创新、开放包容。 按照《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部署,支持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技术的研发和创新;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提供丰富的道路测试环境,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和技术团队落户深圳发展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引领深圳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的跨越式发展。

政府引导,强化服务。 把握总体方向,围绕智能网联汽车技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推进技术创新,同时突出科技创新主体在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创新体系中的引领作用,加快政府系统步伐创新,做好智能网联汽车技术落地服务。

统筹谋划,确保安全。 根据当前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发展现状,统筹智能网联汽车技术产业发展和应用示范,充分论证和明确具体技术条件和管理要求,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同时有序推进智能网联汽车技术。 开展道路测试工作。

二、职责分工

(一)联合工作组。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实行应用管理制度,由市交通委牵头。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贸易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交警局成立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负责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以及本意见实施过程中相关事宜的协调。 联合工作组的日常工作和会议由市交通委组织召开。

(二)部门职责分工。

联合工作组组成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测试主体提交的道路测试申请进行审核,核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标识和临时行驶牌照。负责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并组织实施测试车辆和道路等相关考核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

(一)统筹协调;

(二)参与道路交通环境复杂性和安全性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定期公布开放测试道路范围;

(三)为试验道路提供相应的标志、标线和其他必要的设施;

(四)代表联合工作组受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推进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平台建设。

三、市经济贸易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牵头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协同发展平台建设。

四、市公安交通警察局负责:

(一)开展道路交通环境复杂性和安全性评估;

(2)建立智能网联汽车日常综合监管体系并实现共享;

(三)审查测​​试驾驶员和测试安全员的资质;

(四)试验车辆识别、试验车辆临时行驶牌照核发及延期审查。

(三)专家组职责。

联合工作组组织交通、通信、汽车、电子、计算机、法律、金融等相关领域专家建立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专家库,并定期召开专家组评审会议,对测试所提交的道路测试申请进行论证科目。 ,形成评审意见。

三、申请条件

(一)试验安全员。

除满足《管理规范》规定的申请条件外,测试主体、测试驾驶员和测试车辆还必须配备至少一名测试安全员(测试主体授权的测试安全员),以确保安全。 ,负责测试驾驶员在整个路试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的人)。 试验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与测试对象签订有劳动合同或服务合同;

2、测试对象经过自动驾驶培训,熟悉自动驾驶测试流程,掌握自动驾驶测试操作方法,具备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 试验车辆。

测试车辆应在指定封闭道路、场地等特定区域进行全面测试。 根据相关要求,每辆测试车辆应在相应场景进行累计不少于1000公里的测试。

4. 审核流程

(一)材料初审。

测试主体根据《管理规范》要求的申请材料向联合工作组(市交通委代表)提出路试申请。 市交通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召集联合工作组。 会员单位已完成材料初审。

(二)专家组评审。

联合工作组应当定期组织专家组评审。 专家组根据测试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和测试车辆现场抽样测试结果进行论证、评估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发出通知。

根据专家组的审核意见和联合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同意的结果,市交通委将在限期内对审核通过的每辆测试车辆下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见附件6)。联合工作组代表5个工作日。 )。

(4)申请车牌。

测试主体获得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后,向市公安交警局申请实验机动车临时号牌。

(五)发放车牌。

市公安交警局按照《机动车登记条例》(公安部令第124号)的相应要求,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考试对象核发临时驾驶证:

1、获取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

2、符合《管理规范》及本实施意见中对测试驾驶员和测试安全员的要求;

3、试验车辆符合《管理规范》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配备监控装置,并接入日常监控系统。

每辆测试车辆对应一个固定的测试临时驾驶牌照,不能互换。

(六)延期申请。

考生可根据实际需要,在考试期结束前1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交警局提交路考延期申请表(见附件7),申请延期考试。

(七)信息变更。

当已获得道路测试资质的测试车辆的自动驾驶系统安全性能、车身外观、测试驾驶员发生变化时,测试主体应立即停止相关测试车辆的道路测试并向管理部门报告。联合工作组(由联合工作组管理)提前5个工作日。 市交通委代表)提交《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变更信息表》(见附件8)申请相关信息变更。

5. 测试管理

(1) 测试前,测试驾驶员应对测试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系统功能正常。

(2)试验期间,车辆应配备试验安全员。

(三)试验对象、试验驾驶员、试验车辆应当遵守《管理规范》中试验管理的相关规定。 未申请临时车牌进行路考的考生,由市公安交警局依法处理。

六、安全管理

试验对象和试验驾驶员应当遵守《管理规定》关于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测试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警并向市交通委报告,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等相关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全力做好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相关工作,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贸易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交警局等部门其他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协调联动,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推动落实。

(二)完善政策法规。

对比相关部门工作职能,对接国家智能网联汽车技术标准,积极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封闭试验场评估标准等,营造开放规范的政策环境。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严格落实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确保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相关工作规范运行。

(四)做好舆论引导。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舆情分析研判能力,切实加强舆情预警和舆情引导,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营造良好的舆情环境。

八、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5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流程(略)

2、受试者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略)

3.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表(略)

4.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方案(略)

5.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项目(略)

6.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略)

7.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延期申请表(略)

八、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变更信息表(略)